「我不按指紋,給我身份證」

發起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



【說明】

現行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
,應補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立法院與行政院的重大失職

  此一以管控人民日常生活為目的,以殖民思維為基礎的「良民證」─ 國民身分證,「強制」
採集人民的生物特徵指紋,以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的立法,是個人權爭議性極高的明顯違憲法律
,立法院應該儘速廢止此一法律規定。如未及時廢止戶籍法第八條,行政院亦應以「戶籍法第八
條窒礙難行且有違憲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提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而不應以「依法行政」
做為執行違憲法律的藉口,在大法官釋憲前,應暫緩身份證全面換發的工作。

  ※國民身分證的唯一用途

  國民身份證只是國民身份的證明文件,除非國民身份喪失,否則,國民身份證一經發給即無失
效問題;純粹基於行政管理便利目的所執行的換發國民身份證措施,不應附加任何條件或負擔,阻
撓人民取得新版國民身份證。同時,戶籍法所規範者為「戶籍行政管理」事務,超越戶籍行政管理
目的範圍外之規定,均不容許;規定於戶籍法中之國民身份證,以及國民身份證上所記載錄存的個
人資料,亦然。因此,現行戶籍法所規定之指紋錄存,頂多只能依據戶籍法之立法目的解釋為將指
紋做為戶籍行政管理所需,或者解釋為國民身份證所扮演的「身份辨識」功能,不應無限擴張解釋
成可以用於偵查犯罪、提升治安之用途。也唯有如此解釋,才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基本立法精神。

 國民身份證的唯一功能應為「身份辨識」,絕對不應無限擴張解釋成可用於偵查犯罪、提升治安
之用途。若是國家安全、犯罪偵查和失蹤人口等事務需要,應該另外立法明確授權,而且必須遵守
比例原則,不應該強制全民提供指紋資料建檔,更不應在法律僅規定「錄存」的現狀下,將其擴張
解釋成建立和運用全民指紋資料庫。

※「不按指紋就拿不到身分證」的荒謬與違法 

  即使在現行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下,「請領」亦應指「人民第一次申請政府發給國民身份證」,
不包括「換發或補發」身份證之情形.此次內政部準備進行的是全面「身份證換發」工作,故而不
得強制要求申請換發身份證之國民按捺指紋,做為換發身份證之交換條件.而目前戶籍法及相關法
令,均未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在人民拒絕按捺指紋的情況下,公告收回或註銷國民身份證,亦不能任
意公告國民身份證失效.這些都是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法律保留事項,行政機關不能不有此一認知
。至於首次請領國民身份證的國民,對請領國民身份證時的按捺指紋要求,則是應以請求釋憲的具
體行動維護身為國民的基本權利。

  過去強制役男按捺指紋的作法,在法源依據上即有問題.而內政部負責保管運用本應屬於國防
部權責範圍的役男指紋資料庫,更屬違反個資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前有違法惡例,令人無法信賴。
況且,曾經具有役男身份者既已提供指紋資料給國家,換發身份證時應有權拒絕再次按捺指紋。

 ※全民指紋建檔是治安特效藥嗎?

 現行法令中已經針對指紋按捺事項予以規定者(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入出國移民法),固可呼
應國家安全和治安的需求,但亦引發不少爭議。至於失蹤兒童協尋和性侵害防制問題,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第二十一條和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九條已有相關指紋登錄規定足以因應。而失智老人和失蹤
人口協尋等問題,應尊重個人自主選擇權,而且此一問題亦有其他有效管道(例如比較不具有侵入
性的數位化手環)可以取代強制全民指紋建檔的方式。

立法委員們以「拼治安乃是民意所趨」為理由,不敢廢除戶籍法第八條第二款.這是受到內政部警
政署不實資訊誤導的可悲結果。行政院一方面要求立法院修法,一方面卻放任內政部警政署積極遊
說立法委員不可修法。這算是什麼行政團隊呢?治安惡化問題和全民指紋強制建檔,並無直接關係
,抓不到張錫銘,難道是因為警政署沒有張錫銘的指紋嗎?我們的社會不應該執著於這個並無堅強
理性論述基礎支持的似是而非理由,忽略強制全民指紋建檔可能帶來的諸多弊端。目前重大治安案
件之犯罪人絕大多數均已有指紋建檔,並不能因而有效遏止其犯罪。我們也認為在全民指紋建檔之
後,將使犯罪偵查更為困難,而非更為簡單:既然人人都清楚知道指紋建檔之事實和其將移做治安
用途,所以必然會提醒自己犯罪時不能留下任何指紋,這在過去刑事案件中出現甚多實例,甚至不
乏指紋造成冤案的狀況,不待多談。警政署動輒引用美國911之後強制特定國家人民入境需按指紋
為例,卻不知美國政府至今並不敢強制本國人民強制指紋建檔。警政署恐怕更不知道,在2002年
東賓州地區法院早就做成裁定,不再接受任何指紋專家的見解為法庭證據!

※ 我們主張:「我不按指紋,給我身份證」!

 全民指紋建檔的結果絕對不是保護好人,拒絕國家採集指紋者,也絕不是壞人。無論是行政院或立
法院,政府都不該以治安惡化理由恐嚇人民,為自己找尋規避責任的方便託詞。迷信「特效藥」的政
府,往往都是最無知、最怠惰的政府,因此也必然是最無能、最不把人民的基本權利放在眼裡的政府
。不分藍綠、無知的擁護指紋建檔的立法院諸公如此;為了炒短線的「政黨和諧共生」而甘願犧牲國
民權益的行政院謝長廷團隊,更是如此。因此,我們強烈主張:廢止現行戶籍法第八條強制人民按捺
指紋的惡法,我們強烈主張:「我不按指紋,給我身份證」。



已參與連署之團體(持續擴大連署當中):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婦女新知
基金會、台灣女性學學會、性別人權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鄭南榕基金會、台灣促進和平基金
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和平基金會、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
中心、東吳大學人權學程、輔仁大學若望保祿二世和平研究中心、外省台灣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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